本標準適用于常用化學危險品(以下簡稱化學危險品)出、入庫,貯存及養(yǎng)護。 "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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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12-06-21
4.6 標志
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,標志應符合GB190的規(guī)定。同一區(qū)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,應按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。
4.7 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:
a.隔離貯存;
b.隔開貯存;
c.分離貯存。
4.8 根據(jù)危險品性能分區(qū)、分類、分庫貯存。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,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(參考件)。
4.9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、區(qū)域內(nèi)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。
5 貯存場所的要求
5.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,其耐火等級、層數(shù)、占地面積、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,應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定。
5.2 貯存地點及建筑結(jié)構(gòu)的設置,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(guī)定外,還應考慮對周圍環(huán)境和居民的影響。
5.3 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
5.3.1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、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;并符合GBJ16第十章一節(jié)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5.3.2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(qū)域或建筑物內(nèi)輸配電線路、燈具、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,都應符合安全要求。
5.3.3 貯存易燃、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,必須安裝避雷設備。
5.4 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(diào)節(jié)
5.4.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,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。
5.4.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(tǒng)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。
5.4.3 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。
5.4.4 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,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。
5.4.5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,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℃,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。
5.4.6 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,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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